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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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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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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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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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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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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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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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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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排污许可证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局负责对销售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及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负责对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进行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通过专项环评审批,并对照环评要求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2、由有辐射环境验收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达标,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
2、已审批的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
3、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原件;
4、其它要求提供的验收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
2、窗口收集并审核资料。
3、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退件并告知。
4、分发相关业务科室处理。5、短信告知领取批复。
网上办理流程
群众登陆网站——进入具体办理事项——点击在线申报——网上预约申请——部门受理预约——发出预约回执——备齐相关资料——到窗口提交资料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日
承诺期限说明:15个工作日
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条件
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所需材料
申领排污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换证。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复印件,文件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电子件提交EXCEL格式文档,纸质件加盖旗缝章,申请单位申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提交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提交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废水、废气监测报告一年内有效),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退还企业;
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盖章,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9、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10、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需投入试运行(生产)的企业,除提交以上1、2、3、4、5、6、8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自查报告,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进行自查,包括已建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12)标注主要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管道标识图。
(13)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14)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申领排污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换证。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复印件,文件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电子件提交EXCEL格式文档,纸质件加盖旗缝章,申请单位申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提交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提交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废水、废气监测报告一年内有效),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退还企业;
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盖章,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9、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10、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需投入试运行(生产)的企业,除提交以上1、2、3、4、5、6、8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自查报告,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进行自查,包括已建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12)标注主要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管道标识图。
(13)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14)污染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