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 东莞环评 各行业项目审批要求
作者: Guanglv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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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工作,明确日常业务有关事项,特制定环评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执行。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一)环评编制工作委托要求
建设单位向市局或分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时,须提交环评文件编制事宜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明确环评委托方及受托方,原则上委托方为建设单位,受托方为编制单位,表述不清,不规范的委托书,不予受理。
(二)环保审批信息公开要求
审批报告书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评公示,具体要求请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公示前,应核定环评是否充分说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三)分局上传审批意见要求
环保分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后,在综合业务平台(审批业务办理系统)办结项目时需上传批复,要求该批复为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档扫描版电子文件。
(四)项目变更名称要求
属市局审批变更名称项目,镇街分局初审时,除在该变更项目的《申请书》上加意见盖公章外,还需企业在《申请书》上加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手指模、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企业的公章,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属分局审批变更名称项目,申报所交资料要求与市局审批的一致。
(五)审批含“环保”字样项目要求
项目名称、产品或原辅材料等名称中含“环保”二字的,须具有国家环保部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予以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六)锅炉燃料技改审批要求
锅炉燃料从燃非清洁能源(如煤、重油等)技改为燃清洁能源(如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技改前后锅炉额定蒸发量没增加的,可以变更形式申请环保审批,技改前后锅炉额定蒸发量有增加的,视为一般扩建项目,申请单位应编制扩建项目环评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
(七)环保专业基地内项目审批要求
在未完成污染企业整合入园工作前,暂缓审批与环保专业基地无关的项目;搬迁入园项目原则上不可扩大污染排放规模,待基地接纳污染企业搬迁任务完成后再给予考虑。
(八)石马河流域项目准入要求
1.禁止在石马河流域(含潼湖水流域)内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2.在流域水质没有恶化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建设地点位于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石马河,不会对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要求
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包括: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等)的设置须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及已批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要求进行评价。对须设置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当地分局须将防护距离设置的要求抄送当地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严禁规划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十)小五金、小塑胶厂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生产车间面积小于500 m2(不含办公、仓储、宿舍等不产生工业污染物的区域面积)的小型五金、小型塑胶厂建设项目可以用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合理、周边50米范围不涉及环境敏感点,不涉及周边群众投诉;批复应明确提出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执行标准。
二、环评文件审查规范要求
(一)工商混合地区环评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附近有环境敏感点的,如工业类项目附近有商住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环评文件须论证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附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同时,环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调查。
(二)生态影响专项评价要求
占地面积大于10万m2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审核环评文件时需了解是否已开展生态环境专项评价,若未开展需指导建设单位完善。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审查要求
环评文件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其属于一般固废、严控废物或危险废物,同时需污染源调查结果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鉴别结果列表说明,并明确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废物类别、废物特性、产生及处置情况、暂存设施等相关情况。对已投产并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须附有相关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文件。
(四)项目用水排水量的审查要求
对有工业废水产生并已投产的项目,在审查环评文件中须审阅“用水证明材料”(如半年内自来水水费单等资料),核实项目用水排水量和企业水平衡关系。
(五)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审查要求
审核迁建、改建、扩建等非新建项目时,需加强对原项目环保管理情况的审核,如验收、监理、排污许可等情况,如未完善的应要求环评加以说明。
三、项目“三废”排放要求和执行标准
(一)零散工业废水审批要求
喷漆、印刷洗板、超声波清洗等有少量工业废水产生的工序,审批时要明确废水最终去向,如企业未评价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需明确采取何种可行的处理方式,如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在审批环节注意核实零散工业废水量是否合理,收集措施是否可行。
(二)喷粉和焊锡工序审批要求
设备原已配套收集治理设施的可不另行配套治理设施,但须明确排放执行标准。
(三)VOCs排放要求及执行标准
1. VOCs排放行业主要为:
(1)石油化工企业;
(2)有机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企业;
(3)印刷、制鞋、家具、汽车维修、电子产品制造、纺织印染、涉及喷涂工序等企业。
2. 环评文件应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论述项目建设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等文件的相符性。
3. 严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源头削减,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的要求须满足《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3年第31号)的要求。
4. 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收集效率,尽可能采取密闭等措施以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项目建设须满足《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中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的要求。
5.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未端治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挥发性有机物未端治理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3年第31号)要求执行。
6. 产生VOCs量极少的工序(如仅有几台小型移印机,少量物料粘合)可允许无组织排放,但总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2mg/m3以内。属于家具、制鞋、印刷、汽车表面涂装的行业,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要求;对于不属于家具、制鞋、印刷、汽车表面涂装但生产过程明显排放VOCs的行业,VOCs排放参照广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
(四)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有相应截污管网或管网配套规划的(以提供规范的管网规划图或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为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无相应截污管网或管网配套规划的,或无法提供规范的管网规划图、《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的,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五)石马河流域生产废水审批原则
位于石马河流域的涉生产废水排放现有项目回用及提标处理的原则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不允许新增生产废水的排放;
(二)对于原审批的生产废水回用率未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改、扩建要求其实施生产废水回用至50%以上,工业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率达65%以上。
(六)未能纳入市政截污管网项目废水提标原则
根据要求《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东府办)[2013]149号,生产废水未能纳入市政截污管网的,要求项目生产废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并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要求。
四、审批权属及环评类别
(一)企业取消污染设备、变更业务的审批权属
1. 企业申请取消设备工序项目(重污染企业除外),可由环保分局直接办理,办理办法参照“一般变更项目”执行。
2.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等),审批权限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执行。
(二)部分项目类别审批权限补充说明
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外,可由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还包括:油边、热转印、喷粉、玻璃制品(不包括生产玻璃);工业废水产生量100吨/日以下的超声波清洗或研磨清洗(清水清洗或洗衣粉清洗)项目。
(三)铸造项目的环评类别界定说明
1. 位于敏感区域的项目
(1)合计5吨(包括5吨)以上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
(2)合计1吨(包括1吨)至5吨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表和大气专章;
(3)合计1吨以下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表。
2. 位于非敏感区域的项目
(1)合计10吨(包括10吨)以上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
(2)合计5吨(包括5吨)至10吨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表和大气专章;
(3)合计5吨以下熔炉的项目需编制报告表。
(四)化学品混合、搅拌类的环评类别界定说明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报告书的“石化、化工”类中的化学品混合、搅拌类项目,结合我市过往管理工作经验,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1、混合、搅拌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2、项目主要原料不含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类别化学品的;3、产品不为危险化学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开展;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明显的水(大气)污染物,可同时要求开展“水(大气)环境专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