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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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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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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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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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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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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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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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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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6月18日,市大气办通报了2018年查处的大气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未验先投等违法案例。特别提醒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若没在限期内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单位,将面临“按日连续计罚”,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一家企业违法污染环境,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27天不整改,被生态环境部门开出按日计罚罚单270万元。
市大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全市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330宗,处罚金额2.7195亿元。今年,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6个执法科,还成立了执法监管委员会,构建市镇村三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各类污染源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只有认真贯彻污染防治措施,依法规范经营,才能避开环保“雷区”。
典型案例
1.拒绝检查 一企业被罚10万元
2018年1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要求进入东莞市欣朗手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检查,但该单位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违反此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莞市欣朗手袋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拒绝环保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逃避监管 罚款还要行政拘留
2018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花季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情况下,双轨开榫机、高速镂铣机未配套移动式粉尘收集器,双轴铣床配套的移动式粉尘收集器闲置未用,逃避监管排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莞市花季家居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双轨开榫机、高速镂铣机、双轴铣床实施查封。对其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将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3.按日计罚 拒不改正被罚270万元
2018年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泓飞海沙淡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设输送、洗沙、喷水等工序,安装运沙输送带、轮斗机、挖土机、铲车等设备。现场露天堆放两堆沙,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覆盖。2018年3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该单位,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复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堆放一堆沙,沙堆仍未进行有效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东莞市泓飞海沙淡化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先是对其第一次未采取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10万元的罚款。复查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270万元的罚款。
4.未验先投 企业和责任人共罚25万元
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美迅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进行电子制品生产和销售,设有变压机、冲床、铣床、磨床台、车床、清洗机、洗版机、手工丝印版、移印机、烤箱、波峰焊等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莞美迅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和负责人分别处20万元、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