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
|||||||||
废气处理 | |||||||||
|
|||||||||
粉尘处理 | |||||||||
|
|||||||||
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
|||||||||
噪声治理工程 | |||||||||
|
|||||||||
废水处理工程 | |||||||||
|
|||||||||
废气处理设备 | |||||||||
|
|||||||||
除尘器设备 | |||||||||
|
日前,福建省要求2018年全面表面涂装等十大行业VOCs治理,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1)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
(2)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且符合安全相关要求,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对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吸收、微生物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
(5)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执法机构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6)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制。
(3)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4)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
(5)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
(6)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应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应推广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
(2)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4)液体有机化学品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生产车间内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5)优化进出料方式,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6)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不同工艺过程采用适宜的集气方式和废气治理技术,有机废气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1家具制造业、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行业表面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2)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
(3)推广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高效喷涂技术。
(4)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严格限制使用干喷砂除锈。
(5)除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无法密闭作业外,其它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净化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6)底漆电泳工艺需配备至少一级回收电泳漆装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工艺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印铁制罐企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闭。
(3)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6)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
(2)采用替代物质,控制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鼓励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
(3)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5%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4)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5)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l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
(3)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全封闭集气。
(4)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馏脱酯的二甲酯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酯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酯浓度必须低于50mg/L。禁止将二甲胺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8化学纤维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
(2)鼓励开发高沸点、低毒的溶剂和环保型纺丝油剂、助剂。
(3)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物料运输与使用应密闭化。
(4)鼓励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
(5)化纤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处理。酯化、聚合、熔融、热定型、热井系统、液封槽等工艺废气和热媒站泄漏废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处理站及储罐区等无组织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6)涤纶聚醋生产中醋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晖,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
(7)氨纶生产聚合反应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纺丝南道废气应设置精制回收系统先行回收DMAC,精情尾气宜采用吸收技术、吸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8)应对FDY/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环节的油剂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其中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0%。无土油、加热工序的POY等生产线暂不作要求。
(9)对粘胶基短纤维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CS2、H2S等废气须采用多级填料塔碱洗预处理后再经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CAP)或直接接入硫磺制酸装置进行高温焚烧处理(WSA)。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应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问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3)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4)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
(5)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6)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195制鞋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19340-2014)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
(2)企业应减少小桶装溶剂,尽可能使用大桶装溶剂。
(3)溶剂调配、转运与使用过程应尽量保持密闭。
(4)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5)高频压型、印刷、发泡、注塑、鞋底喷漆、粘合等各产生废气工段应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80%以上。
(6)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气体应尽量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吸收、吸附、吸附浓缩+焚烧等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7)企业采用吸附法的应定期更换吸附剂,并建立台账;并有详细更换记录。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92塑料制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
(2)对增塑剂等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3)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塑料加工工艺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4)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
(5)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6)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7)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