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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再添“利器”!《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作者: Guanglv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13:51 人气:


“钻政策漏洞,大气污染打擦边球行为,不再逍遥法外了。”12月11日,市大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厘清了大气污染的边界和责任,为东莞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利器”。
据介绍,这是广东省第一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地方性综合法规。
 
■东莞加快实施能源结构优化、淘汰高污染及重污染项目、限行高排放机动车等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
 
38台燃煤锅炉年内完成淘汰
 
据介绍,2017年我市煤炭消耗量超过1600万吨,是全省第一烧煤大户。
《条例》明确要求,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禁止新建、扩建大气重污染项目;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采取分步压减的方式,通过三年的努力,在2020年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目前,我市已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至全市范围,20家自备电厂2019年9月底前落实煤改气,其余企业的38台燃煤锅炉要求在年内完成淘汰。《条例》也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并赋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权限,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的及安装国家、省和地级以上市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使用高排放机动车或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痛点和难点。目前全市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91万辆,在全省仅次于深圳,且仍在快速攀升。超级站监测数据分析表明,机动车排放对PM2.5形成的贡献率已超过30%。
 
《条例》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高排放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其中,对于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以下的机动车、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车辆,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过往都是用教育和督促整改等柔性执法手段。”市大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根据《条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及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防治扬尘
 
针对城市扬尘污染,《条例》既要求做好日常监管,也提出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精准技术防治。
 
《条例》提出,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作为工程现场监管的一部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也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筑工地应做好周边围挡、裸土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六个百分百”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市大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禁止搅拌砂浆,建筑工地的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除了加强日常监管,《条例》明确提出加强技术改进,规定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能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粉状物料、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
 
编辑:东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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