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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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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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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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保卫战百日冲刺行动中,我市查处了一批涉气违法案件,发现不少企业日常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按规程,因疏忽监管等主观过失而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为加大违法行为曝光率,敲响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警钟,现对其中2起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及1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家具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裕鸿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主要从事家具及配件的加工生产,设有开料、木制加工、喷漆、晾干等生产工序和相关生产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二楼、三楼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楼顶的4套喷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转,工作人员正在更换排放口(编号DA002)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水喷淋塔,前端收集管道的检修口敞开,导致二楼的1个喷漆水帘柜和三楼2个喷漆水帘柜产生的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改正,并进行立案查处。
▲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打开管道直接排放
案例分析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查处企业在更换废气污染防治的水喷淋塔过程中,未停止生产且收集管道检修口敞开导致废气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当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企业要提高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自觉性,也不能因环保设备交由第三方运行维护就放松警惕,必须做好监管工作,杜绝出现因主观过失导致的废气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塑胶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的东莞市玉志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使用。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中UV光解设备因发生故障而未开启使用,喷漆工序废气只通过活性炭吸附设备过滤后排放。该单位二楼喷漆车间通往废气处理设施的其中一条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从破损口排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查封相关的生产设备。
▲该单位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案例分析
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收集管道破损不及时维修导致废气直排,本案对企业或个人均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任何企业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染物,一旦违反都必定会受到处罚和承担行政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做好内容真实、完整的台账记录,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发现污染防治措施失效时,更应及时报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三:服饰辅料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荣冕服饰辅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环保审批验收。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五楼的激光镭射工序设备正在开工生产,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经核查确认,执法人员在楼顶的激光雕刻的废气处理设施位于UV光解和活性炭吸附箱前的收集管道上发现有2个长方形的直排口(尺寸分别约为长24公分x宽26公分和长13公分x宽15公分),部分激光雕刻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拟对其立案处罚,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查封。
▲现场图
案例分析
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有2个长方形直排口,部分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客观上构成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要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此,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算经济账的同时也要打好生态账的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