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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 glhb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09:02 人气:


打赢蓝天保卫战,关键在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堵住偷排、乱排废气有漏洞,有效遏制臭氧。东莞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以来,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为达到对违法企业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12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齐心协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让“东莞蓝”成为尊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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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气企业废气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设有喷漆、移印等工序和干式喷漆线6条(共配156支喷枪)、水帘柜3台(共配3支喷枪)、移印机58机、丝印机28台、注塑机14台等生产设备。该公司喷漆、移印等工序正在生产,其中喷漆工序连接到废气处理设施间的管道破损,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部分废气通过管道破损处排放;移印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抽风未开启,移印车间中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车间排风扇排出车间外环境。
 
查处情况:针对该公司废气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①相关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本案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间的管道破损,导致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平时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当事人日后可实行专人管理并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台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②相关企业利用排风扇偷排生产废气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为规避监管,直接不运行移印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车间排风扇排出车间外环境,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于不顾。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宣讲力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网络,多方式,全方位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营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经营氛围。
 
2.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的1台6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5月7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和保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该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的违法行为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并处1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①该单位重复环境违法。2018年10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验收合格的1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改为煤,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并处罚款壹拾壹万玖仟元,共处壹拾贰万元罚款。2018年9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将全市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单位在2019年1月1日后仍以煤为燃料,违反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违法。
 
②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手段,从根本上杜绝环境违法。违法企业一再宁罚不治、重复违法的情况说明生产者的违法经营所得远远高于处罚,处罚对他们来说比守法更划算。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缺失明确的处罚约束与处罚规定,还有监管执法措施手段缺乏跟进,难以对宁罚不治、重复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日常监管中,必须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及时做好后复查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环境违法。本案采用了没收锅炉的行政处罚手段,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违法的可能性。
 
3.鞋材企业废气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9日和3月2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到东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贴合、热压成型工序等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转,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窗户及排气扇排出,规避环境监管。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废气逃避监管的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①2020年6月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②2020年7月7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3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①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视频等资料。本案中当事人贴合、热压成型等工序及生产设备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转。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对当事人现场生产情况(涉气)、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情况(即: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窗户及排气扇排出)、废气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等进行书面记录和视频拍摄,当事人废气逃避监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警示相关企业,严格履行环保义务。本案对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案中的当事人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已配套污染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时,贴合、热压成型工序等工序正在生产,但是当事人因未及时对相关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导致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转,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窗户及排气扇排出,规避环境监管。
 
4.五金塑胶企业未批先建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日,高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高埗镇沙铁洲街1号东莞市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场所原为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村第四村,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该单位经营场所变更后,未在新址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从事自行车配件生产,原材料主要是环碗增添剂、人造橡胶颗粒等,设有密炼造粒、注塑射出工序和2台密炼机、7台注塑射出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总投资额为82000元。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该单位作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24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需要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面临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的后果。
 
本案中,该单位原来的环评文件是对原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措施和对策,其相对应的批复是对上述内容的回应,相关验收手续也是针对原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该单位建设项目搬迁后,该建设项目属于一个新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何,应当重新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来明确,并最终通过自行验收来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因此,该单位原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评、验收手续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对该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认定。
 
5.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处罚案
 
案情简介:接到群众举报后,2020年4月20日和2020年4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某无证照五金电镀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五金电镀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设电镀、烘干、除油、清洗等工序及电镀滚镀线1条、烘干机1台、除油机2台、清洗桶若干等生产设备,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厂外。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该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①设立有奖举报机制,发挥群众力量。2019年以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试行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出台多领域覆盖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范围涉及固体废物、大气、水环境污染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本案的线索由群众提供,充分发挥了环境监管中的群众力量,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②警示相关企业个人,严格履行环保义务。本案对企业或个人均可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当事人法律意识及环保意识淡薄,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镀等重污染工序,擅自将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并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鉴此,警示相关企业应当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环保监管和培训,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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