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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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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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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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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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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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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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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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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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东莞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放松
近日,塘厦一家工厂
涉嫌违法排污被查处
或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3月13日上午11时许,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镇污水治理指挥部提供的线索,称宝山水林村六岭路段河道被污染,并初步锁定了污染源是位于林村六岭85B号的东莞市铮睿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根据这一线索,塘厦生态环境分局、镇污水治理指挥部、塘厦公安分局、林村社区联合开展查处行动。
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相关设备和生产工序正在运行,但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各种金属器械随意摆放、杂乱无章。厂内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间,摆放有酸洗槽、碱洗槽、清洗槽等设施,地面污水横流,发出刺鼻的气味。
该工厂清洗金属加工件的废水稀释后,未经任何处理,经墙边排水管,直接排出,再经厂后的农田排渠,最终排入宝山水。执法人员在厂内排水口,以及该农田排渠处,用PH试纸检测废水,结果均显碱性。
据悉,该工厂主要从事加工生产金属铝,未办理环评及验收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双笔录,对该工厂进行了查封,对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水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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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偷排700吨高浓度废水
三名被告被判赔927万余元
3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二审判决袁某苍、何某朝、陈某江三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以及鉴定、诉讼等费用,共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三名被告半年偷排700吨高浓度废水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苍雇佣陈某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无牌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某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某朝在石碣镇百花路63号经营的无牌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许袁某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三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经检测,倾倒点的电镀废水含镍、铜、锌等各类重金属严重超标,认定为有毒物质,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2017年1月13日,袁某苍等三人的行为,被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线索移交到市人民检察院。
鉴于袁某苍等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并按照诉前程序,于2017年8月发布公告,督促、鼓励适格机关、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于当月回复并请求支持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该起案件也成为东莞市首宗由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团体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名涉及电镀废水直排的被告赔偿927万余元。袁某苍等三名被告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