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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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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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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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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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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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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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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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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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罗某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岭背石场果园内经营无证镀铬加工厂,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电镀(镀铬)、清洗、打磨等工序及电镀机1台、电镀槽1个、水枪1把、打磨机2台等相关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行业中的“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贰万伍仟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2020年3月6日、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无证镀铬加工厂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根据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检测报告显示,上述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上述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当事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壹仟贰佰伍拾元。
3、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肆拾万元罚款。
4、2020年8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对罗某某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当事人环保意识薄弱,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导致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污染,行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