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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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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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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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废气净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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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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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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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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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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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未验先投案件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及时补充调查固定了违法证据,对确定违法事实和明确涉及VOCs建设项目的调查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南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主要从事加工箱包材料、手袋,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溶胶、挤出、裁切等生产工序及挤出机2台、粉碎机1台、搅拌机2台、裁片机1台等生产设备,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某箱包材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箱包材料厂处以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称该箱包厂已注销工商执照,故我局改为对箱包厂的实际经营者徐某继续处罚,处罚金额维持不变。